《国际法》国际公法-吉林大学 全集147讲(高清字幕版)带课件

原始影片內容展開影片
  • 本文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分析一元论与二元论的实践。
  • 荷兰的宪法规定国际法优先,但国家仍保有最终决定权。
  • 美国的国际法在实践中有分类,可自动执行和不可自动执行条约。
  • 英国通过转化或许可的方式使国际法生效,体现了国内法优先的特点。
  • 各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否掌握在国手中,体现了国家的主权。

那下面来说一下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其实在实践这一块仍然是在走着一元论二元论的不同路径。

在一元论之中存在着两种做法,第一种是国内法优先,第二种是国际法优先。因为国际法优先的实践非常少,我们从国际法优先说起。

国际法优先实践做得最特别的是荷兰,在荷兰的宪法里边规定国际法,也就是荷兰所认可的国际条约、习惯会优于荷兰的所有法律,包括宪法。这个在法律规则上讲确立了国际法的优先地位。

但是我们要对这个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质疑或者是反思。请各位考虑一下,荷兰确实是在宪法里边规定了国际法优先,但是谁可以修订宪法?是国际法可以修订宪法呢?还是荷兰的宪政体制?显然还是荷兰的国内机构。

那这就意味着两件事:

  1. 国际法不能够自动的改变荷兰的体制和规则。
  2. 荷兰的政府,也就是说它的立法机构或者是它的司法机构,可以宣布一个国际条约违宪,或者说它可以改变这个宪法规定。

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尽管在宪法里规定了国际法的优先,它也是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国际法的优先地位。国家拥有着一个最终的否决权,也就是说主权决定着国际法在国内法的地位,最终的认可还是否决仍然在国家的手里。

所以即使是这种极端的例子,在法律运行的过程中仍然不敢保证国际法优先。

那对于这个问题,我想举一个例子,比如说在21世纪初期,欧洲联盟通过了一个欧洲联盟宪法条约,那么荷兰就说这个国际条约我们到底接不接受,要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后来全民公决就否掉了这个宪法条约,这就意味着它仍然可以用国内的宪政体制来推翻一个国际法。

所以表面上看是国际法优先,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国际法能不能够成为它所接受的国际法还是有很多玄機的。

那么其他国家就可以以此类推,无论是韩国、日本还是欧洲的那些国家,它在法律里边提到了国际法拥有优先地位,包括美国。是的,美国宪法里提到了说美国所遵守的国际法是美国法律的一部分。

你也不能说哪些是美国所认可的国际法,因为它总有一个机会来反驳说这个不是我们所接受的国际法。
所以美国在真正的生活中把条约分成可自动执行条约和不可自动执行条约。他用这样的一种手段把很多条约排除掉,这就是在操作中的细节,这就是国际法优先。

大多数国家其实走的都是实质上的国内法优先。也就是说所有的国际法它都不能够对国内程序产生自动的影响,都需要国内去进行认可。

当然也有一些人把这种情况理解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二元论。比如说英国,英国把这个国际法看成是一个和它本国的法律不同的东西。如果国际法想要在本国生效,它要怎么做呢?它有这个转化的方式或者呢,就是一种许可的方式。

什么叫转化呢?就是英国会订立一个和它所签署的国际条约完全一样的国内法,然后说从此以后我们英国人要遵从这个条约是一种转化。
那还有一种就是英国它通过一个法案说从此以后什么什么法律是我们英国法的一部分,我们大家要遵从。

这个既可以说是一种二元论,因为它要经过转化;也可以说它认为国内法是优先的。也就是说它所认可的国际法不能够自动地变成本国有用的规则。

但是纵观各国的实践,我认为可以得出一个普遍性的结论,就是每个国家都有一个要不要接受国际法的最终权利。千万不要小看这个,因为比如说英国加入了欧盟基于他的自愿,虽然欧盟条约里说本条约没有终止日期,也就是说表面上看你一个国家一旦加入了那你就一直要遵守。

但是英国他通过了公决的方式决定退出欧盟。所以请各位一定注意,就是国际法对于国家来讲没有强制约束力。

不管是什么条约、多重要的条约,一个国家总有一个final decision决定说我不再遵从你这个条约了。
这是我们前面说到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一个最大的不同,因为在国内法,你很难说我不再是你这个国家的公民了,那国家说咱们先把账算清了你再走,是吧?

但是在国际法上,国家永远可以说我不再属于你这个组织或者是不再遵守这个条约。这个是一个很重要的。因此无论我们说国内法和国际法怎么优先,在实践中国内法或者是国内的政治体制都是最优的。这是实践中我想向各位提示的一个关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