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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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課程名稱:法律邏輯學
  • 教學方式:多媒體教學、案例教學、討論
  • 課程編號:4072,總學時36學時,兩個學分
  • 教科書:法律邏輯學(振華大學出版社,2008年)
  • 參考書:經典教材、案例及習題書
  • 學習目標:掌握法律分析、推理與論證工具,提高法律思維能力

这門課程叫法律邏輯學,由我來給大家講述這門課程。下面我首先把這個課程做一個基本的介紹。这門課程在我們學校的法學課程序列裡頭,它的課程編號大家要注意一下4072,這個應該是法學專業的課程編號,後面這個課程編號是實驗班的課程編號。這是昨天晚上的課程。

課程的總學時是36學時,每周三學時,一共是兩個學分。這個課程我們討論的方式或者教學的方式第一個就是多媒體教學,第二個是案例教學,第三個部分是討論。這門課程基本的內容包括四個部分:

第一個部分就是法律分析的理論,第二個部分是事實推理的理論,第三個部分是法律推理的理論,最後一個部分是判決推理與法律論證的理論。這門課程教學的基本目的我在這有個表述就是要使同學們掌握法律分析、法律推理與判決論證的工具,培養提高同學的法律思維的能力,培養學生的邏輯意識和理性的精神。

這門課程的教科書、參考書和案例以及習題書我在這給大家做一個介紹。這門課程的教科書就是我編寫的法律邏輯學(振華大學出版社,2008年出版),這個版本就是在司法判决与法律推理這本書的基礎上形成的。這本書作為我們這門課程的基本教材。

除了這本書以外,我還給大家提供三本重要的參考書:

第一本是普通法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卡道佐大法官的《司法過程的性質》,這本書是普通法國家的一本重要的著作。

第二本是美國有關法學院的經典教材,也就是我們今天講的法律邏輯學的標準教材,這是伯頓法律和法律推理導論,也是我們政法大學出版社(2019年)的版本。這兩本都是普通法系國家的著作。

第三本應該算是道路法系波蘭的一本大學的教材,叫法律應用邏輯,是公安部群眾出版社(2008年)的版本,相對比較早一些,大家可以到圖書館來借閱這本書。

第三個部分就是案例和習題書。在這裡我重點推薦前兩本:第一本憲法的精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兩百年經典判決選讀),這是北京大學法學院組織同學翻譯的一本書。第二本英文版本是美國最高法院的經典判決。

除了這兩個判決外,我建議大家通過網站查詢我們國家的判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還有各省人民法院的判決。這就通過網站,大家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網站,然後登入各省網站來查閱我國的司法判決,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部分。

好,這是參考書、案例、習題書和我們的教科書。那我呢,給大家準備了一個班級,在搜狐同學路上,我建立一個法律邏輯課程班,我會把相關的閱讀材料、相關的補充的判決、相關的法案,以及相關的網站的連結地址我都會放在這個班級裡面去。這個班級課後我們可以建立起來,讓同學們可以很方便的在這個網站上查詢這門課程相關的材料。

那麼下面呢,也就是我們今天這次課的一個主要問題——第一章序論。在這一章序論裡面就是講一個問題,探討一個問題:法律邏輯到底是一門什麼樣的學問?我們從法律邏輯的歷史發展去探尋一下這門課程,或者說法律邏輯學作為一門學科,它的研究對象,它要解決的問題,以及這個學科它的任務。通過歷史發展來把握這門學問,它到底是一門什麼樣的學問。

美國的一個哲學家,也是邏輯學家,他說「像任何科學一樣,邏輯把追求正理作為自己的使命」,法律邏輯也是邏輯的一個重要的分支,所以它也把追求正理作為自己的使命。法律邏輯學或者說邏輯,它到底追求什麼樣的真理呢?這就決定我們對這門學問的理解。

在邏輯導論相關的課程裡頭談到了真理,大概有三個方面:一個叫做事實的真理,或叫經驗的真理,也就是康德所說的「頭頂上的星空」和自然的規律。這種自然的規律它是陳述、解釋事實的,所以有時候我們把它叫事實真理,由於這種真理是通過我們的經驗來把握的,所以事實真理有時也叫經驗真理;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康德除了講「頭頂上的星空律」還有內心的道德律,那麼道德律這類規律它涉及到價值的判斷,涉及到社會的規範,因此這類學科所研究的或這類真理有時候我們把它叫價值真理——價值真理價值與規範的真理

好,那麼除了事實真理和價值真理之外,還有一類重要的真理,我們把它叫做愛邏輯真理。所以法律邏輯也要追求這樣一種真理,那麼它到底追求的是什麼樣的邏輯真理呢?這就是我們在第一章今天這個訓練要加以研究加以回答的問題。

好,接下來我就從法律邏輯的歷史發展中來探尋一下法律邏輯到底追求什麼樣的真理,它到底是一門什麼樣的學問。我把法律邏輯的歷史發展分成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就是亞歷斯多德在兩千多年前對法律推理所做的初步的研究。亞歷斯多德他有兩個重要的貢獻:第一個就是建立了第一個邏輯體系,也就是我們在邏輯導論裡面學到的三段論邏輯理論。

但是我們還要提到,亞歷斯多德除了建立第一個三段論邏輯體系之外,他還對法律中的推理,對法律推理的問題進行了最早的研究。這種研究就是法律邏輯研究的開端。

在這裡,我要給大家提到我們在邏輯導論課程上提到的就是半會之訴。就是普洛德格拉斯作為一個老師和他的同學之間的訴訟——這個老師和歐迪勒斯之間有個約定,就是說你先交一半學費,畢業以後你打贏第一個官司,再把另外一半學費再付給老師。

但是這個學生歐迪勒斯畢業以後他老不打官司,他不執行理事的職務,所以就無所謂勝負。這個老師就等不及了,你老不打官司我就不能夠獲得另外一半學費,所以他說「你不打我來起訴你」。歐迪勒斯他說如果在我和歐特勒斯之間這個訴訟裡頭,如果我老是勝訴的話,法庭要判決這個學生支付我學費。

如果老師勝訴的話,法庭就要判決學生把一半學費付給老師。如果老師敗訴呢,那就意味著學生歐特勒斯是勝訴的;那麼學生勝訴之時就要支付學費,所以這個訴訟無論勝還是敗,學生都要把這個學費支付給老師。

那麼歐特勒斯他怎麼應對老師的這個起訴呢?歐特勒斯說如果我敗訴,如果我敗訴,我支付您老師這個學費嗎?不支付,因為我們有約定勝訴才支付,這樣的嗎?敗訴不支付,那如果我學生勝訴呢?勝訴的定義就是我的抗辯得到法庭的支持,那就是我不支付這才叫勝訴。

所以無論我是勝訴還是敗訴,我都不應該支付您老師這一班學費。好,這樣的辯論在法庭上,這種法庭上的辯論就構成了亞歷斯多德當時研究邏輯的一個重要的來源。

所以亞歷斯多德當時研究邏輯有三個重要的來源:一個是法庭上的辯論,法律中的辯論;另外一個是政治,政治方面的辯論,議會政治;還有一個部分是數學和哲學——數學上畢達格拉斯的根號二,那個無理數的辯論,就是數學上真理的探索;還有哲學上的理論的探索也構成了亞歷斯多德邏輯的重要來源。

但我要說的是亞歷斯多德他當時是總結了這幾個領域裡面共同的規律,所以形成了普遍適用的邏輯的真理,那就是無論在法學的領域,還是在哲學的領域,還是在數學的領域都是適用的。

好,在這個辯論裡面我們再往下追問一個問題:法官該如何判決呢?老師的推論是否合理?普羅格拉斯說的是否有道理是個合情的推理還是合理的論證?那麼奧迪勒斯呢,又是一個有效的抗辯。

當法官面臨兩個合理的論證的時候,法官該如何做出正確的裁決做出合理的裁決?我想說老師的推論只能是打引號的合理的,學生的這個抗辯呢也只能是說到底是不是合理的論證。這個部分在亞歷斯多德的邏輯學裡面有充分的討論。

但是我們今天要講的,要超越亞歷斯多德當時所討論的這些問題。我們要看一看法官面臨的這樣的兩個針鋒相對的抗辯,似乎都有道理,那麼到底誰更有道理?或者說法官應當做出什麼樣的一個裁定,才是正當的?這也就是我們往下要討論的問題。

好,亞歷斯多德當時的邏輯討論,各個領域思維的基本的規律,或者說基本的邏輯的真理,這種真理是普遍適用的。這樣的真理影響到我們的哲學,影響到我們的數學,也影響到我們的法律。那麼在20世紀50年代的時候,我把它看作是法律邏輯發展史中的第二個重要的階段。

也就是國外學界無論是道路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國家,都普遍認識到法律研究和適用法律要大量的依靠和運用邏輯,意識到這種問題。在這樣的一個背景下,國外的學界就建立了以亞歷斯多德的邏輯,還有一個叫做弗雷格,大家在學邏輯導論的時候知道的那個衛斯邏輯(就是一階邏輯,現代邏輯),就是弗雷格建立起來的。

那麼50年代的時候,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學家和邏輯學家就在這兩個邏輯的基礎上,建立了法律應用邏輯體系。弗雷格的級邏輯還有亞歷士多的邏輯,現在我們統稱為經典邏輯

好,我想說經典邏輯主要還是源於亞歷斯多德當時的邏輯的體系和邏輯的發展的方向來展開的。可見第二個階段主要是運用經典邏輯好,在大陸法系國家,大家看在英美法系國家這種應用邏輯到法律領域有非常重要的成果。

像在因為法治國家,美國的法官亞迪西為法律人編寫了一本重要的著作,叫做《法律的邏輯》,這本書也作為我們國家法官培訓的一個重要的教材。好,在普通法治國家有這樣一本經典的著作,那麼在大陸法治國家也有重要的著作,一個是克洛格在51年出版的法律邏輯,完全是以當時的現代邏輯,就是弗雷格的级邏輯,今天我們把它叫做經典邏輯,以這個經典邏輯、以級邏輯為基礎的法律邏輯。

另外一本,就是剛才提到的齊蒙·貝斯基在59年出版,然後73年再版,78年再版,這樣的一本重要的著作;還有就是奧地利的塔曼魯在196年出版的《現代邏輯概論》。那麼我剛才提到的這些著作都是沿著亞式的方向把經典的邏輯運用到法律領域來解決法律中合理推理和合理論證的問題,這就是第二個階段。

第三個階段,在第二個階段我把它做了一個相對的概述就是早期的法律邏輯體系,它是經典邏輯加法律例證的這樣一個基本的框架。它主要研究的是經典邏輯在法律領域中的運用,而這個運用的最主要的內容就是證明的理論和論辯的理論,也可以叫運用證明的技術和論辯的技術於法律領域。

所以經典邏輯我們可以把它理解成主要是討論推理的技術,證明的技術,還有論辯的技術。那麼經典邏輯的這樣的一套理論它不僅可以適用於法律,它還適用於哲學、數學以及其他的思維領域。這就是經典邏輯的一個,我把它叫做普世性。所以討論的是基本的規律。

大家可能就提個問題,法律和數學有沒有區別?話說法律和數學,法律和哲學有沒有共同的部分?有,這種共同的部分就體現在經典邏輯之中

但是除了這種經典的邏輯的運用,法律領域有沒有不同於數學、不同於哲學的這樣的一些推理、論證或論辯呢?有的,像剛才講到的普魯特·蓋拉斯和歐迪勒斯的這個爭論,他就面臨一個法官面臨的問題:在兩個好像都有道理的論證裡頭,他要做出一個合理的裁決,而這種問題就是法律都有的。

大家可以想象一下,或者說仔細地思考一下,法官面臨的問題是什麼呢?他面臨一個什麼樣的難題?我呢給大家提示一下,他面臨的就是當時老師和同學之間那個約定。第一次那個官司勝訴那個第一次是什麼意思?沒有約定是不是?沒有明確的約定,就這個第一次包括不包括我老師起訴你的這一次?如果不包括這一次,法官好不好裁決?

很好裁決,不屬於本案,這個本案不屬於我受理的範圍,是不是這個問題?可以說你們這個訴訟,你們訴訟發生爭議應該是在你們約定之內的爭議我才能裁決,是不是那個裁決。

所以法官面臨的問題實際上是一個不確定性條件下的推理,而在一個不確定性條件下的推理和論證辯論就是法律重要的一個特徵,和數學區別。大家注意,數學裡頭的公理可不可能出現這種爭議和歧義,是沒有的,數學的公理、數學的原理、數學的定律都是確定的。

所以數學家要做的就是在確定的條件下,確定的狀態下進行推理和論證。但是我們的法律領域經常是在不確定的狀態下進行推論。所以我在這做一個區別,就是早期的經典邏輯,它處理的是普遍適用於各個領域的基本的規律,這些基本的規律我們把它叫做推理的技術、證明的技術和論辯的技術,而這三種技術,特別是證明的技術和論辯的技術在不同的思維領域裡頭都可以得到適用。

好,第三個階段法律邏輯在歷史發展中的第三個階段,就是20世紀70年代開始,大家認識到了經典邏輯的缺陷,或者說認識到經典邏輯的不足,經典邏輯不足以解決法律中的一些特別的推理和論證問題。

所以在20世紀70年代的時候,比利時的一個法學家培拉爾曼,也是邏輯學家,他說法律邏輯並不是像我們通常所設想的將形式邏輯應用於法律。所以在這裡,他提出了法律邏輯發展的一個新的趨向。

如果說以往的法律邏輯是沿著經典邏輯的應用的方向,它提出了一個不同于應用的方向。那麼這個方向就構成了法律邏輯發展的最近一個趨向。那麼這個方向是什麼呢?它研究什麼?要解決什麼問題呢?

我們從培拉爾曼的這段話裡頭可以看到他的指引,他說我們以後要研究的這樣的法律邏輯應當是跟我們的法學家,特別是跟我們的法官所使用的方法論的工具和手段。也就是說這樣的一種法律中的法律人所使用的工具和手段就成了我們法律邏輯要關心的,實際上這也就暗含了一個前提:以往的經典邏輯不夠用、不充分、不足以解決法律領域裡的不同於數學、不同於哲學、不同於其他思維領域的這樣的一些工具、手段和技術是需要的,法律邏輯加以研究的。

這就是第三個階段。那麼這個階段我把它概括一下,首先它應當是法學和邏輯學的一個交叉,不僅僅是一個經典邏輯的運用,而是法學和邏輯學的一個交叉。

這種交叉的研究在英國倫敦國王學院的戈壁教授看來,應當是邏輯學發展的一個進一步發展、一個中心的領域。也就是說要對以往的邏輯進行擴充,進行擴展,而且要進行大的變異,使得我們新的邏輯適用於法律思維領域的需要,為我們的法官、律師、檢察官、刑事偵察人員、法律人提供一套足夠的工具和手段。

好,下面呢,我們循著這個方向來理解法律邏輯發展的第三個階段。剛才講的法律邏輯是法學和邏輯學的交叉,那麼這個交叉怎麼理解呢?我想從兩個角度理解這個交叉。

第一個理解就是這樣的法律邏輯學它應當以法律中的問題作為研究對象。換句話說,法律邏輯要解決法律思維領域中的問題,要探討法律領域中的推理與論證的規律、規則和方法,探討不同於哲學、不同於數學、不同於其他領域裡的推理的規律和論證的這種規律;這是第一個交叉。

第二個交叉是指它應當以邏輯的方式來回答法律中的這個基本的問題。以邏輯的方式來解答法律的基本問題,這就是交叉。

所以它不是把一個已有的理論,一個既定的以往的那種經典的邏輯理論,在法律中找到一個例子,這是以往的發展的傾向。而今天新的方向就是要以邏輯的方式來解答法律的基本問題;具體來說,就是要以法律領域裡的推理和論證為對象來探討法律領域裡的推理與論證的規律。

所以第三個階段的法律邏輯理論,它是法律推理與法律論證的理論,它不是經典邏輯的應用,而是經典邏輯的擴充、擴展和變異。擴充的理解就是說這樣的理論比以往的理論功能更強大,能夠解釋的問題,能夠解決的問題更多。這是擴充和擴展的一個理解。

那麼變異是個變換一個角度、變換一個視角、變換一種方式來解決法律的問題。這是變化的變意。是什麼意思?是不同於以往的框架,與以前的解答不同。

所以,這個變異就體現了法律邏輯一個新的特徵,它是不同於以往的經典框架,經典邏輯的框架和理論。那麼這種變化、這種不同體現在那裡呢?我剛才講了,第一個部分體現在它探討的是法律中的推理和論證,探討的是不同於哲學和數學裡頭的推理和論證,而是專門以法律中的推理和論證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

這就是與以往的經典邏輯不同的部分,以往的經典邏輯並不是專門去探討法律中的推理和論證,它探討哲學、數學、法學共同的那些推理與論證,所以它忽略了不同於其他領域的法律的這些論證。新興的法律邏輯就要以這種法律的推理和法律的論證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來探尋來研究法律論證和法律推理的基本的理論和基本的方法,這就構成了今天的法律邏輯。

好,為了幫助大家理解法律邏輯到底是一門什麼樣的學問,我們就進一步的追問法律中的,或者說法律思維領域中的推理和論證都是什麼意思?什麼是法律思維領域中的推理和論證?因為只有明確這個問題,我們才有可能去探討這樣的推理和論證的規律、規則和方法

所以我們下面分兩個意思來談,第一個明確一下法律領域中的推理和論證到底有哪些,與哲學和數學不同的法律中的推理和論證;然後第二個問題再去探討這種推理和論證的基本的規律、基本的規律。好,到了休息時間了,大家休息五分鐘。